國際多式聯運
甚麼是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是指在國家之間使用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運送貨物,例如公路及海運,或鐵路及公路。在合約意義上,這涉及一份多式聯運合約,由營運商負責安排整個聯合行程,即使各個階段可能由不同承運商執行。

這個術語同時具有營運及法律含義。運輸術語可能將任何使用兩種或以上運輸方式的貨物移動稱為多式聯運。《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貨物公約》則採用更具體的定義:根據多式聯運合約,使用至少兩種運輸方式,從營運商在一個國家接管貨物的地點,運送至另一個國家指定的交付地點。解讀貨運報價、運輸文件或服務協議時,這項區分十分重要。
對物流及跨境電子商務而言,這個概念將不同的運輸階段連接成協調一致的國際運輸。它可以支援將庫存運送至海外倉庫、向買家運送商業貨物,或運送包含多張電子商務訂單的集運貨物。
主要特點
- 超過一種運輸方式:行程結合公路、鐵路、海運、內河運輸或航空等方式。使用多輛貨車但沒有轉換運輸方式,本身並不會令行程成為多式聯運。
- 國際運輸:約定的起點及目的地位於不同國家。國內公路運輸段仍可構成國際行程的一部分。
- 明確的合約範圍:在多式聯運合約下,營運商的承擔涵蓋約定的聯合運輸,而不只是單獨的運輸段。
- 多個營運參與者:營運商可能會使用公路承運商、航運公司、鐵路營運商、碼頭及其他服務供應商來完成運輸。
- 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轉運:貨物或其裝載單元會經過港口、鐵路貨運站、機場或內陸貨運站等轉運點。
這些特點並不代表每項多式聯運服務都包括收貨、清關、倉儲、保險及最終派送。合約必須列明所包括的服務及地點。
國際多式聯運如何運作
1. 確定貨件及合約起訖點
託運人提供貨物、包裝、重量、尺寸、收貨地點及交付要求等資料。各方確定營運商在何處接管貨物,以及合約上的交付責任在何處終止。從倉庫到倉庫的運輸,與從貨運站到貨運站的運輸具有不同範圍,即使兩者使用相同的主要海運路線。
2. 選擇路線及參與的運輸方式
規劃路線會結合合適的運輸服務。例如,貨物可以先由貨車運往港口,再由船舶運往另一個國家,然後由鐵路運往內陸貨運站。路線選擇可能取決於服務供應情況、貨物特性、轉運安排、邊境要求及交付限制。多式聯運並非必然是最快或最便宜的選項;這項評估需要比較實際路線及服務條件。
3. 確立運輸安排
在合約模式下,多式聯運營運商與託運人簽訂合約,並安排所需的運輸。營運商可能自行執行部分階段,也可能將其分包。貨運代理可以作為合約營運商,但也可能只作為代理人,負責安排與其他承運商簽訂合約。單憑公司的稱謂,並不能確定其法律角色。
4. 透過轉運點運送貨物
在每次轉運時,貨物或裝載單元會在不同服務之間轉移。密封貨櫃可以在不拆開內容物的情況下,從貨車轉移至船舶。其他安排可能需要卸貨及重新包裝。轉運程序應維持貨物識別資料,並記錄相關事件,尤其是短少、明顯損壞及保管責任變更。
5. 完成邊境手續及交付
海關及其他邊境要求仍然適用。視乎路線及程序而定,貨物可能在入境點完成清關,或先在海關轉運安排下運送,然後在其他地點清關。最終承運商會將貨物交付至約定地點,而交付記錄有助於證明運輸承擔已完成。
多式聯運及相關術語
相關用語描述貨件的不同方面。有些涉及實際處理,有些則涉及合約責任。這些用語不應被視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換。
| 術語 | 主要含義 | 重要區別 |
|---|---|---|
| 多式聯運 | 使用至少兩種運輸方式進行運輸。 | 在合約用語中,涉及多式聯運合約,以及由營運商負責約定的聯合運輸。 |
| 聯運 | 貨物在連續使用不同運輸方式時,始終保留在同一裝載單元或道路車輛內,轉換運輸方式時不直接處理貨物。 | 它描述的是轉運方式;本身並不代表存在單一合約。 |
| 綜合運輸 | 按照UNECE術語,指歐洲行程的大部分使用鐵路、內河或海運,而公路運輸段盡可能縮短的聯運。 | 它具有更具體的地區性含義,不應自動取代多式聯運一詞。 |
| 單式聯運 | 只使用一種運輸方式進行運輸。 | 即使有多個承運商參與,也不會因此產生運輸方式的轉換。 |
| 轉運 | 將貨物或裝載單元從一項運輸服務或車輛轉移至另一項運輸服務或車輛。 | 兩艘船之間的轉移本身並不會令行程成為多式聯運。 |
一段行程可以同時屬於多式聯運及聯運。例如,使用公路、海運及鐵路運送的貨櫃,既使用多種運輸方式,也可能全程保留在同一裝載單元內。相反,如果轉換運輸方式時需要處理貨物本身,該運輸雖然可以是多式聯運,但不一定符合聯運的描述。
合約、文件及責任
多式聯運文件會記錄約定的運輸,以及營運商收取或接管貨物的事實。文件措辭、合約條件及適用法律,比文件本身的商業名稱更為重要。對於被稱為直達提單或綜合運輸文件的文件,應檢視其涵蓋的實際路線、責任及交付範圍。
單一運輸合約並不代表整個行程只涉及一輛車、一名承運商或一份營運文件。分包承運商可能會為個別運輸段簽發自己的記錄,而託運人則根據總體協議與營運商合作。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關申報及任何所需許可證,仍然與運輸合約分開。
責任並非由一套普遍適用的多式聯運規則管轄。相關因素可能包括合約、國家法律、特定運輸方式的強制性規則,以及能否確定損失或損壞發生的運輸階段。因此,不應將合約營運商的責任與無限責任或自動賠償全部貨物價值混為一談。
《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貨物公約》提供正式定義及法律框架,但尚未生效。不應將其呈現為適用於一般貨件的全球約束性制度。其定義可作為參考,但對於特定貨件,仍需檢視實際適用的規則。
在跨境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國際多式聯運可以將供應商或起運地倉庫與海外履約設施連接起來。庫存抵達該設施後,個別客戶訂單可以根據獨立的派送安排進行揀選及發出。入境貨運及其後的包裹派送屬於相關的供應鏈活動,但不一定由同一份運輸合約涵蓋。
例如,零售商可以安排庫存紙箱由貨車從供應商運往海港,再由船舶運往目的地國家,最後由貨車運往履約倉庫。如果營運商根據一份合約承擔這項聯合運輸,便可體現國際多式聯運的合約含義。如果零售商分別預訂每個運輸段,實際運輸仍然使用多種方式,但零售商不應假定某一營運商已承擔端到端的合約責任。
同樣的區分也適用於貨件可視性。貨櫃編號、承運商訂艙號碼及個別電子商務訂單號碼,可能分別識別不同對象。貨運里程碑顯示貨物抵達目的地港口,並不代表庫存已抵達倉庫,或客戶訂單已完成派送。
海關及營運檢查
多式聯運合約不會免除海關義務,也不會決定誰擔任進口商、出口商或海關申報人。這些角色取決於適用規則及商業安排。海關轉運與進口清關亦有所不同:在符合相關程序條件的情況下,海關轉運可以容許貨物在海關監管下移動。
在依賴一項擬議的多式聯運安排之前,託運人可以檢查以下事項:
- 合約方:供應商是以承運商或多式聯運營運商身份行事,還是只作為代理人?
- 涵蓋範圍:哪些收貨點、貨運站、邊境口岸及交付地點包括在合約內?
- 轉運要求:貨物會否保留在同一裝載單元內,還是需要拆包、集運或重新包裝?
- 邊境責任:誰提供海關資料、提交申報及處理任何轉運程序?
- 貨物限制:貨物是否適合經由每種擬議的運輸方式及轉運點運送,包括任何危險品或溫度控制要求?
- 費用及除外項目:哪些處理、儲存、清關及派送服務已包括在內,哪些可能需要另行收費?
- 索償及證據:哪些條件規管損失或損壞通知、證明文件及爭議處理?
這些檢查有助於區分一項整合式運輸承擔與一系列鬆散連接的訂艙安排。它們並不能證明某種安排總是較佳;合適的結構取決於貨件及各方要求。
常見問題
國際多式聯運是否必須包含海運段?
不需要。它要求至少兩種運輸方式,而不是特定的運輸方式。公路及鐵路,或公路及航空,都可以組成國際多式聯運行程。
多式聯運與聯運是否相同?
不完全相同。多式聯運是指使用多種運輸方式;在合約用語中,還指營運商對聯合運輸的承擔。聯運則描述貨物在同一裝載單元或道路車輛內移動,並在轉換運輸方式時不直接處理貨物。
一份合約是否代表由同一承運商完成整個行程?
不代表。合約營運商可以為不同運輸段聘用不同承運商。合約確立其對託運人的承擔,而分包商則執行指定服務。
多式聯運是否包括清關及貨物保險?
不一定。服務協議必須列明清關或保險是否包括在內,或需要另行安排。承運商責任與貨物保險是不同形式的保障。
資料來源
- UNECE、歐洲運輸部長會議及歐盟委員會:綜合運輸術語 — 關於多式聯運、聯運及綜合運輸的定義及區分。
- 聯合國條約集:《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貨物公約》 — 公約文本、合約定義、營運商框架及生效狀況。
- 世界海關組織:《經修訂的京都公約》 — 海關程序框架,包括內地使用清關與海關轉運之間的區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