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运输货物
甚麼是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是指使用船舶,或其經協議提供的部分載運能力,根據租船合約以海運方式運輸貨物。租船合約是船東或其他有權提供船舶的一方與租船人之間訂立的合約,訂明船舶受僱用的條款,包括約定的服務、付款方式及責任分配。

這個表述主要屬於海上運輸及航運法範疇。它尤其適用於圍繞船舶載運能力、航程或船舶受僱期間安排的貨運,而不是一般為個別貨櫃或包裹作出的預訂。其確切法律後果取決於租船類型、合約文件及適用法律。
租船合約可以與為貨物簽發的提單同時存在。這些文件可能規管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僅憑貨物是在租船安排下運輸,並不能確定誰須對每項貨物責任負責。
商業背景
租船安排用於運輸穀物、煤炭、礦石、石油及工程貨物等貨物。這讓合約各方可以圍繞特定貨物、航線、裝貨計劃或貿易要求安排船舶使用。租船人可以是商品交易商、製造商、貨主或航運營運商;租船人不一定是貨物的擁有人。
在供應鏈中,租船運輸涉及海上運輸階段。它不會自動包括內陸收貨、清關、倉儲或最終派送。除非相關合約明確包括這些活動,否則它們需要另行安排。
對電子商務企業而言,兩者通常是在上游而不是在個別包裹層面產生關聯。例如,進口商可能購買一批庫存,而該批庫存的海運部分屬於租船貨運。這並不表示其後每一張消費者訂單都是根據租船合約運輸,亦不表示該租船安排提供包裹層面的追蹤及派送服務。
主要租船安排
航程租船、期租及光船租船是常見的船舶租船形式。它們主要在所提供的內容,以及佔有、營運和商業使用權如何分配方面有所不同。光船租船需要特別注意:它提供的是船舶的佔有及控制權,而不只是向船東購買運輸服務。
| 安排 | 商業基礎 | 營運區別 | 付款術語 |
|---|---|---|---|
| 航程租船 | 船舶按約定航程或一系列航程運載指定貨物。 | 船東通常保留佔有權、負責配員及航行;貨物處理責任取決於合約。 | 運費,可按貨物數量計算,或約定為一筆總額。 |
| 期租 | 船舶在合約規定的貿易限制內,於約定期間提供使用。 | 船東通常提供船員並管理航行,而租船人指示獲准的商業使用方式。 | 租金,通常按時間計算。 |
| 光船租船或承租船租船 | 船舶在約定期間內交由租船人佔有及控制。 | 租船人承擔營運責任,包括按照協議安排配員。 | 根據租船合約支付租金。 |
這些描述指出的是主要合約結構,而不是對成本的詳盡分配。燃料、港口費用、裝貨、卸貨、保險及其他責任,必須根據實際條款核對。商業上被稱為船東的一方,本身可能正在營運一艘根據另一份租船合約取得的船舶。
租船貨物運輸如何運作
議定船舶及服務
各方會訂明貨物描述、數量或數量範圍、船舶要求、港口或獲准貿易區域,以及相關日期。協議亦會處理付款及營運責任。各方可以使用標準表格,但附加條款及協商後的修訂可能會實質改變印刷條文的內容。
船舶是否適用既是實際問題,也是合約問題。貨物特性、貨艙或貨槽要求、起重設備、吃水限制及港口設施,均可能影響擬議船舶能否完成預定運輸。所需檢查取決於貨物及航程,而不只是取決於租船一詞。
準備及裝載貨物
貨物利益相關方與船舶利益相關方會按照約定的職責分配協調裝貨。相關文件可能包括貨物規格、裝運指示、數量記錄及提單。在航程租船下,涉及抵達、準備就緒及獲准裝貨時間的合約條款,可以決定計時何時開始,以及是否應支付額外款項。
進行航程及交付
船舶會將貨物運往約定目的地,或根據租船安排下獲准的使用指示進行運輸。交付時既要注意營運指示,也要注意規管貨物權利的文件。租船人的指示不一定足以解決對合法提單持有人所負的責任。
結算付款及索償
履約後,各方可能需要結算運費或租金、貨物數量、港口費用及與時間相關的費用。貨物遺失或損壞會產生另一個問題:根據哪一份合約或哪一項強制性法律制度,由哪一方負責?僅有營運參與並不能回答這個問題。
租船合約與提單
租船合約規管其締約方之間的船舶使用關係。提單一般記錄貨物收訖、證明運輸條款,並視乎其形式及適用法律,可能作為物權憑證。兩份文件可以涉及同一批貨物,但不一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文件 | 主要功能 | 重要限定 |
|---|---|---|
| 租船合約 | 訂明使用船舶或約定載運能力的條款。 | 其責任分配不會自動約束每一名買方、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 |
| 提單 | 記錄貨物收訖,並可能規管涉及其持有人的運輸權利。 | 其效力取決於文字內容、持有人的身份及適用法律。 |
| 租船合約納入條款 | 旨在將已識別的租船條款納入提單合約。 | 納入的有效性及範圍需要法律分析;並非每項租船條款都必然轉移。 |
例如,交易商可能租用一艘船舶,並在貨物仍於海上時出售貨物。持有提單的買方之後可能對合約承運人享有權利,但不會因此成為整份租船合約的締約方。確定這些權利需要查閱提單、任何被納入的條款及適用的法律框架。
法律框架及貨物責任
租船合約條款與貨物責任規則必須分開考慮。《海牙—維斯比規則》載於英國《1971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附表,該規則第五條規定不適用於租船合約。同一條亦要求根據租船合約簽發的提單遵守該等規則。不過,其對特定貨運的適用,仍取決於相關適用範圍條文及適用的國家法律。
《漢堡規則》亦區分這兩種關係。第二條排除租船合約,但規定,當根據租船合約簽發的提單規管承運人與並非租船人的持有人之間的關係時,該條文適用於該提單。這並不是假定《漢堡規則》適用於每一宗國際租船貨運的依據。
實際上的教訓是,以下兩種一概而論的說法均不可靠:所有租船貨物都不受強制性貨物規則約束,或每份租船合約本身都受與提單相同的規則約束。必須先確定管轄文件、相關司法管轄區及適用法律制度。
承運人身份亦需謹慎判斷。視乎文件及安排,合約承運人可以是船東或另一方。船舶所有權、租船人身份及承運人身份不應被視為可互換的標籤。
相關術語及常見誤解
- 運費及租金:運費通常描述航程租船下的運輸付款,而租金則描述期租或光船安排下使用船舶的付款。這些是合約付款類別,並不是所有航運費用都可互換使用的名稱。
- 裝卸時間:合約允許用於裝貨或卸貨的時間。其計算取決於租船條款,包括相關通知、例外情況及計算規定。
- 滯期費:與超過獲准裝卸時間相關的約定付款。租船合約中的滯期費不應自動與貨櫃物流中所稱的貨櫃滯期費混淆。
- 租船人及貨主:租船人為船舶使用訂立合約,但不一定擁有貨物。貿易及航運安排可以由不同實體分別擔任這些角色。
- 租船及購買:租用船舶通常不會轉移船舶所有權。即使是會轉移佔有及營運控制權的光船租船,也不同於出售。
- 租船條款及銷售條款:貨物銷售合約與租船合約具有不同目的。銷售合約中的交付條款不會取代租船合約中有關船舶使用或付款的規定。
實際文件檢查
當這個表述出現在航運合約、貨物索償或貿易文件中時,以下檢查有助於確定它對該批貨物的含義:
- 確認安排:確定這是航程租船、期租還是光船租船,而不是只依賴對租船運輸的一般提述。
- 確認各方:在相關情況下,區分登記船東、合約船東、租船人、托運人、收貨人及合約承運人。
- 閱讀完整條款:連同修訂及附加條款,一併審閱適用的租船表格。
- 檢查貨物文件:查閱提單、提單簽署、承運人身份及任何納入條款的文字。
- 分開各項責任:確定由誰負責裝貨、卸貨、貨物照管、港口費用及文件指示,而不是假定一方控制所有事項。
- 確認法律框架:在就責任或索償期限得出結論前,檢查準據法、爭議解決條款及可能適用的強制性運輸規則。
常見問題
租船運輸是否總是意味着租用整艘船?
不是。租船安排可以涉及一艘船舶,或其約定部分的載運能力。其範圍必須根據合約確定。
租船貨物可以有提單嗎?
可以。根據租船合約運輸的貨物可以簽發提單。提單可能規管與並非租船合約一方的持有人之間的關係。
租船人是否總是承運人?
不是。租船人與承運人是不同角色。要確定合約承運人,必須查閱合約文件及適用法律。
租船運輸是否包括清關及最終派送?
不會自動包括。租船涉及船舶使用及海上運輸;其他物流服務必須明確列入合約或另行安排。
資料來源
- 大英百科全書:租船合約 — 有關租船協議、主要租船形式及相關付款概念的背景參考資料。
- 英國:《1971年海上貨物運輸法》附表 — 有關運輸合約、提單及租船合約的《海牙—維斯比規則》條文,包括第一條及第五條。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官方公約資料,包括第二條對租船合約與根據租船合約簽發的提單所作的區分。


